(2016)粤051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与王转,余扑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转,余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371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转,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34。被执行人余扑,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512。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王转、余扑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转、余扑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王转、余扑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转、余扑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除发现被执行人余扑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粤D×××××小汽车一辆(因无法控制到而未能处置)外,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转、余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