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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3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凌晨,李某购买的白色北京现代瑞纳牌轿车停放于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号的××二手车行门口时被他人窃取。同月,被告人赵某在明知该车没有牌照及其他任何证件、手续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予以网购。经鉴定,该白色现代瑞纳牌轿车价值计人民币38833元。2016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该白色现代瑞纳牌轿车伙同彭某、高某、胖某(均另案处理)到瑞安市锦湖街道体育小区××幢×××室、×××室实施盗窃,窃取×××室内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女士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银戒一枚及装饰手表等物。当日,被害人卢某回家发现家中被盗,遂去追小偷,后在楼梯处发现被盗物品。经鉴定,女式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395元,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40元,银戒带仿钻价值人民币100元。现上述被盗的装饰手表10只、戒指2枚、铂金项链等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卢某。2016年1月23日晚,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该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现该轿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夏某、李某、郑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旧机动车转让协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某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卢某、郑某。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