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付浩元与徐勤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浩元,徐勤勇,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付浩元,居民。被执行人徐勤勇,居民。被执行人李娟,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浩元与被执行人徐勤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士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