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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纪玉杰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玉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纪玉杰。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法定代表人周相佐,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玉杰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