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增华犯开设赌场罪、流氓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增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75号罪犯陈增华,农民。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1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台三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增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增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增华报请减刑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53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增华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