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武克龙与王中强、蔡现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克龙,王中强,蔡现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892号原告武克龙,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中强,男,汉族,住铜山区,现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蔡现荣,女,汉族,住铜山区。原告武克龙诉被告王中强、蔡现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定于2016年6月28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庭前,本院依照原告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给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转普裁定、合议庭通知等应诉材料,原告武克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对原告的起诉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武克龙负担。审 判 长 厉 玲人民陪审员 周书艳人民陪审员 彭继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