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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孔平诉陈彬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孔平,陈彬彬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598号原告申孔平,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陈彬彬,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04月01日立案受理原告申孔平与被告陈彬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孔平于2016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孔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孔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申孔平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