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行政部门诉任永忠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265号被执行人任永忠,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任永忠未按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4日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顺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第四项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