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158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龙泉市祥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龙泉市祥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光文,黄董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58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负责人:徐伟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善华,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蝉,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龙泉市祥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文,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晗,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光文。被执行人:黄董莱。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丽龙执民字第1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和被执行人龙泉市祥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光文、黄董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7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27日的利息1598853.44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黄光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并将被执行人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松溪弄工业区块大毛塆A地块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成功拍卖,共得拍卖款975万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900万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暂无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