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锦谊与新疆越升电器有限公司、薛文忠��本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锦谊,新疆越升电器有限公司,薛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锦谊被执行人:新疆越升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薛文忠许锦谊与新疆越升电器有限公司、薛文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4080.52元,已执行73208元,未执行13087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疆越升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712元,扣划被执行人薛文忠银行存款2496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越升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许锦谊支付20000��(已履行),剩余案款分两次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履行部分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玉 天代理审判员 西尔扎提代理审判员 肖克热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