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某、白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白某,徐某,刘某甲,梁某,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某,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再次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0日再次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白某、徐某、刘某甲、梁某、李某甲、王某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庚逃跑,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已对其上网追逃,本院已裁定对其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出公诉。被告人赵某、白某、徐某、刘某甲、梁某、李某甲及李某甲的辩护人卢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5月份,被告人白某与徐水区安肃镇南徐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因租户李某己不配合征地,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白某、李某甲指使徐某、赵某、刘某甲、梁某、王某庚拦截、恐吓李某己。当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己驾车行至徐水区徐新路南梨园村路段时,被告人徐某、赵某、刘某甲、梁某、王某庚将李某己拦截后,持刀对李某己进行言语威胁、恐吓。案发后,李某甲、刘某甲主动投案。二、2015年7月3日18时许,陈某(另案处理)受“辉哥”指使,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纠集王某辛(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赵某,在保定市竞秀区利家世纪城小区底商“天鉴商贸”附近,持砍刀将被害人田某乙砍伤,经鉴定,田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意见及书证等相关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赵某、白某、徐某、刘某甲、梁某、李某甲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了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被告人赵某、白某、徐某、刘某甲、梁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了李某甲不是本案的指使者,不清楚白某让其他同案被告人去拦截吓唬被害人的方式和程某,也没实施恐吓他人的行为,只是为徐某等人送过水。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李某甲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份,被告人白某与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南徐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因承包地上的原租户李某己不配合,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白某指使徐某、赵某、刘某甲、梁某、王某庚(在逃中止审理)拦截、恐吓李某己。在场的被告人李某甲亦让赵某在拦截现场以言语恐吓李某己。后王某庚驾车将徐某、赵某、刘某甲、梁某带至徐水区南城村西高速桥下。当天19时许,被害人李某己驾车从高速桥下经过,王某庚驾车尾随,在行至徐水区徐新路南梨园村路段时,将李某己拦截,徐某、赵某、刘某甲、梁某持刀对李某己进行言语威胁、恐吓。案发后,李某己接受被告人亲属的赔礼道歉,对上述人员表示谅解。2016年1月21日,刘某甲、李某甲到徐水区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5月1日,被告人白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网上在逃人员赵某乙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白某供述,2015年4、5月份的时候,我和南徐城村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合同,当时说好,签完合同村里出些人组成征地小组,我们这边再出些人配合着跟各家各户谈收地的事情。签完合同后,征地小组也成立了,征地办公室设在村主任李某丙的车摊办公室,我和徐某、有时候李某甲也跟着去。这事谈了两个月也没谈下几家来,因为李某己老是联络各家不配合我们征地,我有些生气。大概事发前一星期左右,我给徐某打电话说让他找个人去截个人去,当时我就是想让他去截李某己,但没给徐某说去截谁。他问是不是马上去,我让他等我电话。后我再也没有给徐某打电话。事发当天,我给徐某打电话,跟他说让他找几个人去截一下李某己,吓唬吓唬他,徐某问我谁是李某己,我跟他说你找人吧,找好人到旺隆汽贸找我,我再跟你们说。当天下午三四点钟,徐某、赵某、刘某甲、梁某到旺隆汽贸找到我,我当时跟他们说去了以后吓唬吓唬他,要紧的别打他,也跟他们说了对方开的是辆黑色宝马及车牌号码,他们都答应了。我还给大三打了个电话,我跟他说有事,让他到了旺隆汽贸。大三到后,我让他拉徐某去办点事,当时也没说什么事,大三也没问。我安排着让他们开着旺隆汽贸的一辆丰田佳美汽车去的。当天下午5点左右,我开车拉着王某甲去了征地办公室。过京石高速的时候,我看见他们的车停在桥下边,我也没停下跟他们说话。在征地办公室待了会儿,后来回的县城。当天晚上7点钟左右,徐某给我打了电话说看见李某己了,他们截住车后,让李某己摇下车玻璃,跟他说了让他别捣乱的意思,还骂了他几句,吓唬吓唬他,没打对方,我说没打就行。车上的刀是谁准备的我不清楚。我记着徐某租房的地方有六七把砍刀,大概就是五六十公分的样子,单刃的砍刀,是徐某在白沟买的。其当庭供述,案发当天,李某甲去旺隆汽贸找我待着,李某甲没有指使人,也没有和徐某他们去恐吓李某己,李某甲说什么话我记不清了。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来投案自首。人们也叫我杰子,我跟白某、王某甲、超儿、小宝、刘某甲都是哥们朋友关系。2015年7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白某他们在南徐城村投标征了些地,整天在南徐城村忙征地的事情,我也跟着白某他们在那边帮忙。案发当天中午我到了旺隆汽贸,看见白某、王某甲、小宝、超儿、刘某甲,还有一个胖子在院里。我过去后,听见白某对小宝、超儿、刘某甲和胖子说话,意思是让小宝他们去可以,但是别打李某己,就在高速桥下边等着,吓唬吓唬就行了,让他别在村里捣乱了。说了有几分钟,后来我也跟小宝、超儿他们说了一句,我说:“小宝到那以后,你就别说话了,让超儿说就行了。”超儿就应了。说完以后,白某就在院里给大三打了一个电话,后大三开着旺隆的一辆黑色丰田佳美,拉着小宝、超儿、刘某甲还有胖子就走了。他们走了之后,白某就叫我,然后我和白某、王某甲就去了南徐城村李某丙的车摊办公室,也是征地办公室。下午,小宝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送点水,我就开着王某乙的奥迪车到物探东院对过的小超市买了些水和冰棍,直接送到了高速桥下,然后我开车回了征地办公室。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6月14日中午12点左右,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徐水城区,他说跟着他去吓唬一个人。下午1点左右,我找到梁某,和他一起到了城区的旺隆汽贸,我看见徐某、超儿、李某甲、白某都在里面待着。白某就跟我们说去了以后就吓唬吓唬得了,别打人,把事跟他说清楚就行,让他别在征地的事上瞎掺和。后来小宝又说起谁说这些话,杰子说让超儿说,超儿会说,我们也都让超儿说。小宝说我们在京石高速公路桥下边等着。一会儿,一个叫大三的人开车到了旺隆汽贸院里,在院里按喇叭,徐某见大三来了,就对着我们说了一句走,我和梁某、徐某、超儿就到了院里,白某、李某甲也跟到院里,白某又叮嘱了小宝一句到那以后吓唬吓唬就行,别动手。小宝应了一声,我们就上了大三开的没挂牌照的黑色丰田轿车,梁某坐副驾驶,我和小宝、超儿坐后排,我上车后见正副驾驶座中间放着四把刀,去的路上,大三说这有刀,超儿说下车的时候一人拿一把,正好四把刀。超儿说去徐新公路与京港澳高速下的立交桥,我们在高速桥往东转了转,大三就开车到了桥底下,我们就在车里面等着李某己。期间,李某甲开着一辆奥迪车到那送了些水和冰棍,小宝从车上接的这些水和冰棍。大概到了下午7点,也等不到李某己,我们开车往回走,刚走出去100米左右,就有一辆车超过了我们。这时候超儿说了一句,那就是李某己的车,我们就开车追上李某己的车,超过他,慢慢地把他的车给逼停在了路边,大三继续开车,超儿、徐某、梁某、我陆续下了车,每人手里拎着把砍刀,就到了李某己的车边,李某己没有下车,就是把车玻璃放了下来,超儿上前给李某己说那块地投了不少钱,让他别在找事了,说完,超儿就对我们说上车,我们就上车了,开车回了旺隆汽贸。4、被告人徐某供述,我绰号叫小宝,因为白某和别人在徐水区南徐成村承包一百多亩地,我在白某里面入了点股份。之前的地租给了李某己等多家租户,租金低廉,老百姓得不到实惠,但是我们中标后,李某己不同意提高租金,并且干扰其他的租户提高和上交租金,导致我们承包方也收不上租金来。事发的前几天,我给白某说过准备去吓唬李某己,白某没同意。事发当天(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给白某打电话提出吓唬吓唬李某己,白某说一会儿给我打电话,后来他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旺隆二手车。当时有我、白某、李某甲、超子、刘某甲及刘某甲带去的一名男子。白某说吓唬吓唬得了,别伤了人,也别碰了车。李某甲说到时候让超子说两句吓唬的话。后来,一个30多岁的男子开车拉着我,刘某甲、超子、刘某甲带去的男子到了徐新路高速桥下边等着。当时我们都渴了,开车的男子就打电话让买水,后来李某甲开着黑色奥迪A4轿车就给我们送去的水和冰棍。当天下午大概吃晚饭的时候,李某己开车路过高速桥,开车的男子就跟着,后来到南梨园牌楼附近时,开车的男子拦住了李某己的车,我们四个人每人拿了一把刀下了车,刀在我们上车时就已经有了。我和刘某甲、刘某甲带去的男子站在车跟前,拿着刀,超儿拿着刀站在驾驶门前,用刀指着李某己说别折腾了,在折腾对你不客气,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上车走了。5、被告人赵某供述,我的别名叫超儿,绰号超子。案发当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甲让我去徐水旺隆汽贸,让小宝接着我去。然后小宝开着车在我住的地方接的我,我上了小宝的汽车,看见车里还有和尚和一个小伙子。我们到了旺隆汽贸,看见白某和杰子两个人。然后我们四个人和白某、杰子在旺隆汽贸一个屋里,白某给我们分的工,让我和小宝、和尚及那个小伙子每人拿着把刀吓唬吓唬李某己,还交代让我对李某己把话说狠些,别让他捣乱了。当时杰子就在旁边听着来,白某说有人开一辆丰田车拉我们去,具体谁开车也没有说。白某还说李某己开着一辆黑色的宝马轿车,牌照号他也说了,我现在记不清了。白某还让我们把我们坐的丰田车的牌照卸下去,我卸完牌照,白某就让我们坐丰田车去吓唬李某己去了,我不知道为什么吓唬李某己。开丰田车的男子(徐水干沟的大三)拉着我们到了徐新公路高速桥东边路北,车头朝南等着李某己。期间,李某甲开着一辆奥迪车给我们送的冰棍和水。等了二三个小时,其他人喊李某己的车来了,我也看见了李某己开的黑色宝马车。开丰田轿车的司机就开车追了上去,然后超过李某己的汽车,把李某己开的宝马车拦停后,我和小宝、和尚及另外一个小伙子,每人拿着一把单刃砍刀下的丰田车,车上早就有刀,不知道谁准备的。我下车后就朝李某己的汽车走过去,我敲了敲他的车玻璃,李某己摇下车玻璃,我拿着手里的砍刀抬起来指着他骂街,别在徐城的地捣乱,注意点。小宝当时拿着砍刀站在我旁边,我骂完街,我就和他们开车走了。6、被告人梁某供述,2015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开车接上我去县城,在路上,刘某甲说去吓唬吓唬一个老头,我就嗯了一声。后刘某甲开车拉着我到了旺隆汽贸二手车店东北角的一间屋子,小宝和超儿先后来了,最后来了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小宝给我们说有个老头因为地的事情,老捣乱,去吓唬吓唬他,还说到时候看见那个老头,让超儿一个人给他说就行。我们在屋子里时,还有两个男的在一起也进来过,当时他们俩人给小宝和超儿说了几句话,叮嘱我们去威胁吓唬人的事情,他们说你们去了吓唬吓唬就回来,别把事情闹大了。我们商量好后,从屋子里出来,院子里有一辆黑色丰田佳美轿车,当时有人说就开着这辆车,谁说的这话我想不起来了,然后超儿卸下车牌,30岁左右的男子开车,我坐在副驾驶上,刘某甲、超儿、小宝坐在后座上。上了车后,不是超儿就是小宝给了我一把刀。然后30岁左右的男子就开着丰田佳美汽车拉着我们到了南徐城村西边的桥下,开车的30岁左右的男子说在桥下等着那个老头,在桥下小宝给我们确定说看见了老头,都拿着刀下车,让超儿一个人说就行。等人期间我上厕所回来,看见车上有水和冰糕,小宝说是有人送的。这期间,小宝跟我们说因为承包地的事情,投了不少钱,有一个老头捣乱,不让村里人卖地收钱,老头说谁收了钱就把谁的头拧下来。时间到了下午7点左右,我们发现老头的宝马车从西往东往县城方向走,然后30岁左右的男子开车拉着我们追宝马车,后将宝马车逼停在路边,然后小宝、超儿、刘某甲和我先后拿刀下了车。我站在了宝马车驾驶位置的大灯前,看见车内一个50多岁的男子,他们三个站在宝马车驾驶位置一侧,超儿拿着砍刀指着宝马车主说把窗户摇下来,玻璃摇下来之后,超儿冲车主说:“别让我下回再看见你,再看见你打折你的腿。”还说了些吓唬人的话,然后我们就上车走了。7、同案犯王某庚供证,我绰号叫大三。2015年6月份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当天中午我开车到徐水区107国道旁边的旺隆汽贸洗车,到了之后,我见到了超儿,他说出去跟他办些事。我就跟着他们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向县城东边走,我们在去的路上,超儿跟我说他们是找南徐城村的李某己,因为南徐城村地的事情,今天准备在半路上截住李某己吓唬吓唬他,不让他捣乱了。我们在高速桥下边等着他。大概快六七点钟的时候,我们见到了李某己开的车出来,我开车跟在他的车后边,快到三岔口村附近的时候,我们的车拦住了他的车,超儿他们几个人就拿着四把砍刀下了车拦住了李某己,吓唬了他几句,我们开车回了旺隆汽贸。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白某与南徐城村村委会签订了徐水县南徐城村公路两侧部分土地的承包合同,给南徐城村村委会交了100万元的定金。我在其中投了40万元钱。合同签订后,南徐城村的李某己给这些土地承包者说不让他们将已经承包的土地交给现任村委,并且说谁交了就弄了说的脑袋,他们不将土地交给现任村委,我们也就从摊点上收不上钱来。忙了一段时间,没有人给我们交纳地租。白某就给我说找人吓唬一下李某己,我也说找人吓唬他。两三天后的下午,我和白某、杰子在旺隆汽贸公司待着时,看见白某、小宝、超儿,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其中一个很胖的小伙子。白某给他们说吓唬李某己的事情,当时我说吓唬吓唬他,但是别打人家。我说了这句话就去另外一间屋子了。我在去另一间屋子时,看见大三在门口站着,并且杰子一直在公司。杰子说什么了我记不清了。过了会儿,白某让他们开公司内的一辆黑色丰田佳美汽车,去吓唬李某己了。后我和白某、杰子开车去了南徐城村租地办公室,办公室在京石高速桥东边约100米路南。路过京石高速桥下时,看见小宝他们开着的那辆丰田佳美汽车在高速桥东侧商庄路口西侧之间停着。当时白某也看见了。到收地办公室后,杰子接了个电话开车出去了,他回来后说去给小宝他们送水去了,还说大三开着那辆丰田佳美。后来我们回到旺隆汽贸,我就看见白某、小宝、超儿、还有另外那两个我不认识的在公司院里说话。我就去找他们,我听白某问没打人家吧,小宝说没有,白某问截住他你们说什么了,小宝和超儿说给李某己说不让他给我们折腾了,我们投点钱不容易。后来他们就走了。9、被害人李某己陈述,2015年6月14日下午6点50分的时候,我从南徐城村我的出租公司出来往家走,当时我自己开着车顺徐新公路往东走,走到南梨园东北配货站东边大概一百来米的地方,有一辆没挂牌照的黑色丰田轿车从后面超过了我,走到南梨园东北配货站门口西边的时候,这辆轿车停在了马路上,我也只好随着把车停下了,然后我看到从那辆黑色轿车上下来四个男子,其中三个男子年轻些,另一个男子岁数大些,大概有三十来岁。他们四个人手中都拿着一把长80公分左右的大砍刀,他们快步到了我的跟前,那个年纪大的站在了我车的左侧车灯前,另外两个人在车驾驶座旁边,当时我的驾驶座车窗是开着的,其中一个年轻的小伙子从车外就把砍刀伸进来架在了我的脖子上,先是嚷“玻璃玻璃”,还往车里看了一眼,然后说:“车上就你这死老头子一个人,要是有年轻的就把你们都宰了,李某己,你准备一百万元保你一条命,要不然把你全家都杀掉。”他们一起的另外两个年轻的也七嘴八舌的骂街说狠话,都是徐水口音,三十多岁的男子没说话。说完之后都上了前边的那辆黑色轿车,拐进南梨园村里了,他们走后我看了车上的表显示19点整。在19点09分,我接到了商庄村商某的电话,他问我出了什么事,我告诉他碰见抢劫的了,他让我报警。10、证人商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下午7点左右,我驾车从三岔口村西的新工程车市场由西往东往商庄村家走,沿着徐新公路走到南梨园路口东边一段距离,看见路北有两辆黑色轿车,头朝西,车那儿有几个年前人,手中都拿着大砍刀,前边一辆黑色轿车,前后没有牌照,后边那辆我一看是李某己的宝马车,那几个年轻人都拿着砍刀围着李某己的宝马车,其中有一个年轻的拿着一把砍刀还架在李某己脖子上,我当时也不知道什么情况,就给李某己的儿子李某乙打电话,说有几个年轻的拿着砍刀截了他父亲,并告诉了他地点,让他赶快去看看,后来我就走了。1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6月14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接到我同学商某的电话,他说我父亲李某己被四五个拿着大刀片的男子拦住了,就在南梨园大牌楼往东点儿,我一听就赶紧往出事地点赶。过了大概二十多分钟,我赶到出事地点,也没找到人。后来我联系上我父亲,我父亲说被人拦住了,对方手里都拿着刀,现在截车的人已经跑了。1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我是徐水区安肃镇南徐城村村委会主任。我在京石高速公路桥往东经营工程车摊,平时收地就在车摊的大办公室。2015年4、5月份,我们和白某签订合同以后,王某甲、白某他们就经常到我工程车摊的办公室,与我们村的收地小组一起办公。后听说李某己被人截了。13、证人王某乙(小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在高速桥下的银灰色奥斯车是我的,但我不知道谁开的车。14、证人王某丙(大王某丙)、李某丁、田某甲证言证实,南徐城村小王某乙有一辆银灰色奥迪A4轿车。1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梁某对刘某甲进行了同一辨认;被告人梁某、赵某对案发时开车的男子即被告人王某庚进行了同一辨认;被告人梁某、赵某对在旺隆汽贸叮嘱小宝等人并给其分工的高个男子白某进行了同一辨认;被告人赵某对徐某进行了同一辨认;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白某即是说让其去威胁、恐吓李某己之人;被告人梁某未能辨认出叮嘱他们去找李某己的人。16、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白某、赵某、徐某、梁某系被抓获归案。2016年1月21日,刘某甲、李某甲到徐水区公安局投案自首。17、本院(2010)徐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2010年6月25日,白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于同年6月28日释放。本院(2011)徐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4月25日,李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1)满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11年5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1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对赵某乙的讯问笔录、被害人郑某、崔某、张某陈述,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本院(2014)徐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6月30日18时许,赵某乙伙同他人在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综合执法局内无故将郑某、崔某、张某等人打伤。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7月4日以寻衅滋事对其上网追逃。2014年11月26日,参与上述事实的李某辛、高某、孙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安肃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人白某乙、李某庚出具的情况说明,自办案人白某乙手机提取的短信,被告人白某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1日9时03分,徐水区公安局安肃派出所工作人员白某乙接到白某手机短信,说看到了一个叫“珠珠”的网上逃犯在王华驴肉店内,过了几分钟后,白某又给白某乙打电话确认“珠珠”到底是不是逃犯。放了电话后,白某乙带人根据白某的举报在徐水区王华驴肉店将赵某乙(别名“珠珠”)抓获。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1日上午,我和我店里的服务员赵某乙一起在王华驴肉店内吃饭,赵某乙被安肃派出所的抓了。白某经常到我开的足疗保健店,他认识我店里的服务员珠珠,但他不知道珠珠又叫赵某乙。赵某乙他们出事后,白某还问过我。在逃人员赵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5月1日上午,我和刘某在徐水区王华驴肉店内吃火烧,被安肃派出所的民警抓住了。我知道自己被上网追逃了,所以一直没用手机。当天在王华驴肉店和刘某吃火烧时,我没注意到有没有白某,但我听刘某说我们出事后,白某问过刘某。19、被害人李某己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徐某、赵某、梁某等人截李某己一事,经过家长赔礼道歉,李某己请求对其从轻处理,不再追究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二、2015年7月3日18时许,陈某纠集王某辛(二人已判刑)及被告人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到保定市竞秀区利家世纪城小区底商“天鉴商贸”门口附近,陈某、王某辛、赵某持刀追砍正准备上车的被害人田某乙。过程中,陈某持刀将被害人田某乙背部砍伤,经鉴定,田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6月16日,田某乙与赵某达成和解,赵某赔偿田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赵某供述,2015年7月初的时候,我和王某辛在徐水鑫川网吧上网的时候,他跟我说让我跟东子出去办点事,我理解就是去打架,我同意了。我、王某辛和东子就去保定市韩村附近的小区转着找要打的那个人,当时东子就准备好了砍刀和蒙面用的口罩,东子还说砍那个人一刀就走,也没说具体为什么事。一天下午,东子开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接上我,到保定市韩村附近的小区转,我们在路边看到了那辆黑色的奔驰越野车,东子就把大水叫过来了。奔驰车停在门脸前边的马路牙子上,我们把车停在奔驰车的前面便道上,挡在奔驰车前边,等着开奔驰的这个人。大概等到下午四五点的时候,有一个男的去开奔驰车,东子说就是他,我们戴上口罩,拿着砍刀下了车,朝那个男的追过去,我在驾驶位置下来的慢,东子和大水在前面追,我追到奔驰车后面的时候,东子和大水已经追上这个男的,东子砍了这个男的后背一刀,这个男的倒在地上,我往那个方向又追了几步,我没到跟前的时候,东子和大水就往回跑,我也跟着跑回车上,我们开车跑了。2、同案犯陈某供证,2015年6月份左右,我在保定深度迪厅通过喝酒认识了“辉哥”。第二天中午,“辉哥”联系我在东二环金泰花园吃饭,“辉哥”说让我办个人给我十万元钱,我说如果提前给我钱我就干,于是他当时就给了我三万元。吃完饭后,他领着我看了一家公司和一家会馆,并且给了我一张纸条,上面写着一辆奔驰黑色越野车的车牌号码,他跟我说这辆车经常在这两个地方停,碰到开这辆车或者上下这辆车的人就砍两刀。两三天后,我买了一辆报废的桑塔纳轿车并联系了“辉哥”,下午“辉哥”在107国道漕河路段将刀给了我,后我又找了王某辛,王某辛又找了超儿,之后我们开始踩点。关于砍人的过程,陈某供证与被告人赵某供述基本一致,并证实砍刀被切割后丢弃。3、同案犯王某辛供证与陈某供证、赵某供述基本一致。4、被害人田某乙陈述,2015年7月3日下午,我跟几个好友在天鉴商贸喝茶。大约下午18时许,我刚走到我的车旁边打开驾驶门,发现路旁停放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车牌为冀F×××××)上下来了三名可疑男子,都在20多岁,手持砍刀,脸上戴着口罩,向我冲过来。我转身就往回跑,他们在后面边追边用刀砍我,我摔倒在了天鉴商贸门口的台阶上,那三个人追过来没有砍我,我又躲到了门口南边的空调外挂机旁边。他们用刀冲我比划了几下,没有砍我就跑了,我就起来追,砍刀他们已经开着车往南跑了。后来,我发现右后背被砍破了,在流血,膝盖和手在门口被摔伤了,然后就叫了救护车。5、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中午,我和田某乙等博野老乡一起在天鉴商贸吃饭、喝茶,一直到下午六点,我有事就先走了。我在天鉴商贸门口的车上打了几个电话,后来就看见有三个人拿着刀跑,田某乙从地上起来追那三个人,我就赶紧下了车,那三个人上了一辆深灰色桑塔纳轿车就往南走了,田某乙说他被那几个人砍了,我就打了110报警。6、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对同案犯王某辛进行了同一辨认;同案犯陈某、王某辛对被告人赵某进行了同一辨认。7、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田某乙损伤程某的鉴定意见书证实,田某乙损伤为背部单个创口长度10.0厘米以上,其损伤程某为轻伤二级。8、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3日,李某戊向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韩村派出所报案称田某乙被三名蒙面持砍刀的男子砍伤背部。2015年8月3日竞秀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本院出示的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和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证实,被告人赵某的同案犯陈某、王某辛已被判刑,且陈某、王某辛已赔偿田某乙经济损失150000元。2016年6月16日,赵某赔偿田某乙经济损失20000元,得到了谅解。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白某、徐某、赵某、刘某甲、梁某、李某甲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白某、徐某、刘某甲、梁某、李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李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甲之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甲明知白某指使徐某等人去恐吓被害人李某己时,仍称让赵某在拦截现场向李某己喊话恐吓,在明知徐某等人在李某己经过的地点蹲守并准备恐吓李某己时,仍为上述人员送水,李某甲已与上述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但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四、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五、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会义审 判 员 刘小战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