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沈阳恩义优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广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恩义优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广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897号原告沈阳恩义优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6号F9-302室。法定代表人宋玲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振远,系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广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604房间。法定代表人朱广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恩义优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广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恩义优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恩义优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然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