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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封俊、唐瑞青与被告袁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俊,唐瑞青,袁立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438号原告封俊,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唐瑞青,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袁立军,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俊、唐瑞青与被告袁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