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封俊、唐瑞青与被告袁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俊,唐瑞青,袁立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438号原告封俊,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唐瑞青,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袁立军,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俊、唐瑞青与被告袁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