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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丁德昌与丁德新、韩阳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德昌,丁德新,韩阳,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一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二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三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四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德昌委托代理人黎云,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阳委托代理人王永辉,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丁德新委托代理人黎云,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卢勇,站长。原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劳启荣,组长。原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谢卓齐,组长。原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开萍(又名黄开平),组长。原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四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丁大庆,组长。原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五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丁德瑞,组长。再审申请人丁德昌因与被申请人韩阳、原审上诉人丁德新、原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以下简称“东场水管站”)、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二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四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五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钦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丁德昌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丁德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涉案的水库由钦南区东场村东场村委会雅子埇村在六十年代兴建和所有,并对外承包经营,第三人水管站一直无异议,原审判认定钦南区水利电力局根据文件规定已将涉案水库移交给第三人水管站管理缺乏证据证明,移交管理依据的文件等证据没有举证、质证和认证,事实上也没有办理水库村属的相关手续,及任何补偿。(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在判决书中没有举证内容。(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讼争水库所有村,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村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解决本案纠纷。(四)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水管站签订合同有效,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五)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涉案水库及其土地村属争议属人民政府管辖事项,法院受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韩阳提交意见称,涉案水库所有村自始属国有,在发文收回统一管理前由东场村委雅子埇村管理,水管站在收回统一管理后可对水库的水资源利用收益,有村发包给韩阳,原审判决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与原审第三人东场水管站签订的《承包里七水库养殖合同书》主张其享有讼争水库的承包经营村,因东场镇政府根据钦州市钦南区水利电力局钦南水电字(1996)36号文件的通知,向该镇政府所辖各村委会发出东政发(1999)11号文件和东政发(2002)09号文件,通知各村委会对讼争水库在内的小(二)型以上水库收回水管站统一管理,所以讼争水库自发文之日起由原审第三人东场水管站管理,将讼争水库发包给被申请人是其管理村的行使,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实讼争水库村属原审第三人雅子埇第一、二、三、四、五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雅子埇第一、二、三、四、五村民小组也没有申请政府确村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与原审第三人东场水管站签订的《承包里七水库养殖合同书》享有讼争水库的承包经营村,认为再审申请人阻碍其权利的行使提起侵村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另外,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还存在证据及程序方面的错误问题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丁德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德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卜烈珍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富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光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