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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公司与雅安雅惠商业贸易公司、成都老山村食品公司、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公司、侯泽宏、四川雅惠农业公司、李忠全、李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侯泽宏,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李忠全,李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89号原告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城新区仙茶路34-40号。法定代表人沈远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昭明,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西丁字街59号。法定代表人林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790号2栋4层402号。法定代表人肖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泽宏,女,生于1977年7月14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金沙村2组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忠全,男,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咏梅,女,生于1969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5)名山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侯泽宏、李忠全、李咏梅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敬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