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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刑更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孔阳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阳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1950号罪犯孔阳阳,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济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阳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孔阳阳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济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孔阳阳于2010年8月2日凌晨1时许,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屯军居委会村口,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被害人陶某,抢走现金15300元及手机等财物,分得赃款2100元。罪犯孔阳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3月31日,共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3/3。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阳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阳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元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