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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774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金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116201610656399。被告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