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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9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玉彬,女,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新林村六社***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庭君,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169号4幢3层1单元6号。法定代表人:廖龙福,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民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翟开富代理审判员  温晓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井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