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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威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73号罪犯张威龙,男,1995年5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工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威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日送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认为罪犯张威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威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36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67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罚金5000元本次执行3000元。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威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和改造表现及罚金未足额执行等情况。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威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