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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卢隆坤与柯茂森、柯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隆坤,柯茂森,柯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4730号原告:卢隆坤。被告:柯茂森。被告:柯茂松。原告卢隆坤为与被告柯茂森、柯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柯茂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柯茂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煊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隆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茂森、柯茂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柯茂森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出具1张借条,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柯茂松提供担保。之后,原告催讨未果。被告柯茂森、柯茂松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借款人柯茂森未返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柯茂松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柯茂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隆坤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柯茂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柯茂松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柯茂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柯茂森负担,被告柯茂松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