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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韦少峰与臧张遂、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少峰,臧张遂,孙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韦少峰(又名魏绍峰),男,阳谷县××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臧张遂,男,农民。被执行人:孙伟东,男,阳谷县××干部。申请执行人韦少峰与被执行人臧张遂、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臧张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韦少峰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孙伟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孙伟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臧张遂追偿。被执行人臧张遂、孙伟东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少峰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工商登记信息;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于2016年5月30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6年6月2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阳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6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臧张遂、孙伟东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之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