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淑平等与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平,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黄淑平;常思奇;常子奇;常宝义;于秀凤。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淑平、常思奇、常子奇、常宝义、于秀凤与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1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淑平、常思奇、常子奇、常宝义、于秀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合计三十六万元;如果被告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淑平、常思奇、常子奇、常宝义、于秀凤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黄淑平、常思奇、常子奇、常宝义、于秀凤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60000元,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淑平、常思奇、常子奇、常宝义、于秀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黄淑平、常思奇、常子奇、常宝义、于秀凤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执行人北京钱慰娱乐有限公司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淑平、常思奇、常子奇、常宝义、于秀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长山审 判 员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文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