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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郭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曲昭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曲昭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854号原告:郭清。委托代理人:王华泰,系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85-1号公建。负责人:任剑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廉浩泉。被告二:曲昭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曲昭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清承担。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