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028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瑾莉与俞民号、肖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0283执711号原告赵瑾莉与被告俞民号、肖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瑾莉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民号、肖秀飞共有的位于奉化市茗山路煤气公司宿舍102室房产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受偿案件受理费622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4496.30元。现被执行人俞民号、肖秀飞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俞民号、肖秀飞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赵瑾莉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浙0283执7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