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诉被告邵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邵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3296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阳光四季城A2-2地块2#楼20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怀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跃,住承德市平泉县。被告邵嘉辉,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了原告河北隆泰物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诉被告邵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物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邵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