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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859号原告童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25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宝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