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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文斌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芳、廖其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斌,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芳,廖其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黄铁山,董事长。原审被告黄芳。原审被告廖其安。上诉人张文斌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芳、廖其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0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直接起因源自长沙建工集团承建的株洲市新世界工程项目,双方产生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告廖其安出具的《还款计划》中承诺出现争议由二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二分公司系被上诉人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权起诉,且根据省高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原告下属二分公司与本案争议不存在实际联系。此外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而非雨花区,另一被告廖其安住所地位于株洲,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09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望云新世界中心住宅工程项目,系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原审被告廖其安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实际施工。根据被上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因被上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审被告廖其安在施工工程中拖欠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租赁款及钢材款等费用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涉工程项目位于株洲市,故本案应由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096-1号裁定;二、本案移送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