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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刘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刘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433-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柱,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李艳华诉刘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柱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6229760550400274026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