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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鸡西市创新煤矿与宋继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鸡西市创新煤矿,宋继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创新煤矿。法定代表人:欧阳涛,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周大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继江。再审申请人鸡西市创新煤矿(以下简称创新煤矿)与被申请人宋继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民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创新煤矿申请再审称:(一)其提供新的证据1978年8月黑龙江省鸡西市矿务局正阳矿三采二斜4号层采掘工程平面图和1985年5月1日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公司鸡西矿务局正阳煤矿三采3B3C层煤采掘工程平面图,能够证明从1978年8月开始原鸡西市矿务局正阳煤矿现更名为黑龙江龙煤集团正阳矿,一直在宋继江居住的区域开采煤炭,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有限公司所作出的[2013]建鉴字第041号鉴定意见书中,检验过程说明宋继江的房屋从2002年开始开裂,2004年房屋地面下沉墙体开裂,创新煤矿煤矿成立于2009年9月16日,宋继江房屋下沉开裂时创新煤矿煤尚未在此地开采煤炭,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中,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3]鉴字第049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依据已被《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所替代,其鉴定方法是错误的,鉴定房屋的价值有失公允。(三)在宋继江居住的同一地段居民马涛在2014年9月8日自行委托鸡西岚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自家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为559元,2015年11月14日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对此地段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委托鸡西市新世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屋价值(货币补偿价)为每平方米1050-1060元,而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公司[2013]鉴字第049号鉴定意见书,房屋价值为每平方米2628.40元,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是错误的。(四)宋继江居住区域正因为是国矿正阳煤矿从1978年就在此开采,形成了煤矿采空区,因此国家决定对采煤沉陷区房屋进行补偿,2015年10月9日鸡西市城子河人民政府已下发城政发[2015]14号文件,将宋继江居住区域已列入鸡西市采煤沉陷棚户区改造工程,宋继江应按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而不应向创新煤矿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审查明,宋继江所有的72平方米房屋两栋,共计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座落于鸡西市城子河区新建二委6组,宋继江居住至今。自1998年起创新煤矿在宋继江居住地区地下采掘煤炭,因创新煤矿的采掘行为导致宋继江所有的房屋受损,故宋继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及附属物的损失。在审理此案中,经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为:鸡西市城子河区新建委6组宋继江的房屋评定为局部危险房屋,鉴于房屋损坏严重,所处地区是采煤塌陷区,在原地修复翻建必须按以塌陷结构处理,建议异地重建。经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宋继江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意见为:鸡房证字第0011298号72平方米房屋,评估价值为189244.80元(2628.40元/平方米)、鸡房证字第0011328号72平方米房屋,评估价值为189244.80元(2628.40元/平方米)、车库21平方米,评估价值为22802.78元、围墙33延长米,评估价值为3300元(100元/延长米)、水泥地面42平方米,评估价值为725.76元(17.28元/平方米)、杨树3棵,评估价值为360元(120元/棵)、带垛带顶铁大门1扇,评估价值为1157.60元,759平方米土地,评估价值为41866.44元(55.16元/平方米),合计448702元。2015年5月19日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哈隆飞评鉴字(2013)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有鉴定结论不变。经核查,一审法院在另案中委托鸡西市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对宋继江房屋损坏原因进行了鉴定,鸡西市科法司法鉴定中心于2005年7月8日作出的鸡中法(2005)司鉴字第37号煤矿技术鉴定意见为:宋继江房屋受损是由创新煤矿所致,今后还会有变化。庭审中创新煤矿亦认可在宋继江所有的房屋地下从事采掘活动的事实。创新煤矿负有对宋继江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责任。创新煤矿未能提交黑龙江龙煤集团正阳煤矿在此开采、宋继江所建房屋地基和结构不合理亦未及时维修的相关证据,其再审申请提交的1978年8月黑龙江省鸡西市矿务局正阳矿三采二斜4号层采掘工程平面图,以及1985年5月1日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公司鸡西矿务局正阳煤矿三采3B3C层煤采掘工程平面图,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宋继江所有的房屋重置价值及附属物损失价值出具意见书后,创新煤矿提出异议,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意见为:维持原鉴定意见。创新煤矿亦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其对该鉴定意见的认可。一审法院依此鉴定意见计算宋继江的财产损失价值并无不当。综上,创新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鸡西市创新煤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