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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宝民与方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民,方耀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700号原告刘宝民,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靖远县人,农民。被告方耀林,男,汉族,现年47岁,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原告刘宝民与被告方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宝民诉称:2015年3月,被告在甘肃甘南卓宁康乐乡承包有石料厂的工程,每天120元,叫���告去干石料活,欠原告9000元工资,于2016年11月19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给付拖欠的工资9000元及由此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原告刘宝民在本案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方耀林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方耀林的送达地址,故无法向被告方耀林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耀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丽梅代理审判员  刘永龙人民陪审员  录孝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