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5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与张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572-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温冰。被执行人张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6月14日至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张浩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御景城8幢2单元502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倪斌以人民币7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御景城8幢2单元502室房产(余房权证余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余商国用(2010)字第号】归买受人倪斌(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倪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倪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