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姚云仙与金丙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仙,金丙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425号原告姚云仙。被告金丙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云仙诉被告金丙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姚云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丙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云仙撤回对金丙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云仙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栎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