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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秀山顺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刘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顺鑫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031号原告秀山顺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6357942J。法定代表人张英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怀文,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九龙正街115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659339370。法定代表孙友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砂支路1幢1-商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法定代表人陈后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顺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顺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顺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秀山顺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