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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水分社与杨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水分社,杨廷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943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水分社。住所地安岳县白水乡浙桂街**号。负责人陈伟,该社主任。被告杨廷福,男,生于1974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水分社诉被告杨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水分社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建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