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焦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刑初64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章丘市人,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06年7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刑诉字(2016)第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焦某醉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与友爱路交叉路口向北5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焦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涉案照片、扣押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鉴定委托书、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焦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焦某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焦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焦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孙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莉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