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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包头市大正化工有限公司、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政、魏小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包头市大正化工有限公司,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政,魏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钢铁大街46号金顶大厦。负责人吴利彬,行长。被执行人包头市大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路总部经济园区9栋201号。法定代表人李政,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赵素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政,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魏小芹,住包头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包头市大正化工有限公司、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政、魏小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天信公证处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包天信证内经字第24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房产已设定抵押,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