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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与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348号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祖昱。委托代理人:赵从锐,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东。委托代理人:杨烁,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31元,由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