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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熙凯与殷楠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熙凯,殷楠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35号原告赵熙凯,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国文,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淑君,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楠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熙凯诉被告殷楠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熙凯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熙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