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熙凯与殷楠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熙凯,殷楠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35号原告赵熙凯,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国文,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淑君,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楠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熙凯诉被告殷楠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熙凯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熙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