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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0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03769号原告连云港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67号。法定代表人傅兴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立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连云港市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小商品城大集中市场。法定代表人李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