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824执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昝清春、刑菊华与赵勇、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清春,邢菊华,赵勇,王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0824执字第1229-2号申请执行人:昝清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邢菊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勇、王晓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勇、王晓英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勇、王晓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勇、王晓英投资开办苍溪县峻陵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被执行人赵勇认缴出资210万元、被执行人王晓英认缴出资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勇、王晓英投资开办的苍溪县峻陵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份。二、冻结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