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264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霍邱县周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霍邱县周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与被告朱某某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很好的感情,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分居达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及其及其家庭成员身份信息。2、周集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书证,证明原、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3、育龄妇女卡片,证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做过绝育手术。4、保证书,证明被告曾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5、本院出具的(2015)霍民一初字管理经验012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先同居生活,2002年2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甲;2006年3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原告起诉离婚未果,后双方一直未能和好,致成本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举证并经合议庭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5月起诉同被告朱某某离婚未果后,仍未和好,现再次起诉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婚生一子一女,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朱某甲,因朱某甲系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且其本人表示愿意随其母即原告生活,故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因朱某甲、朱某乙年龄相差4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酌情由原告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向被告所抚养子女朱某乙支付4年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朱某乙由被告朱某某抚养,婚生女朱某甲由原告徐某某抚养,原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其子抚养费8656.80元(10821元/年×20%×4年);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刘友军人民陪审员 王中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昂 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用、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