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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家口支行与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宁晋县博凯罐头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家口支行,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宁晋县博凯罐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家口支行,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负责人江占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成,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孟村。法定代表人楚国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晋县博凯罐头厂,经营场所宁晋县凤凰镇孟村。经营者王爱国,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宁晋县博凯罐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家口支行依据生效的(2016)冀0528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家口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6)冀0528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5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