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谭杰、黄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杰,黄玲,唐其东,王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27号申请人谭杰,男,生于1966年12月28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申请人黄玲,女,生于1966年12月6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申请人唐其东,男,生于1988年6月1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申请人王雪辉,女,生于1988年11月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利川市。申请人谭杰、黄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唐其东、王雪辉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其东、王雪辉所有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杰、黄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其东、王雪辉所有的房产,证号XXX号、XXX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谭杰、黄玲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