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黄列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278号之一原告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村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巨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智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梁炳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肖儒,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文杰,该局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0号。法定代表人孔海文,区长。委托代理人苏帅斌,该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婉怡,该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黄列尧,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宣典虹,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及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璋审 判 员 严彩云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铭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