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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翟军、郑明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翟军,郑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聊城市。负责人:高传江,总经理。被执行人翟军,男。被执行人郑明杰,女。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申请执行翟军、郑明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翟军、郑明杰无存款、股份、汽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31153.29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