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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郭保思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郭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负责人米晋湘。被执行人郭保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219。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郭保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保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78789.94元、利息16100元、手续费11452.97元、滞纳金8939.5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3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178789.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执行人罗文俊负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合同3849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1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9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XX日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欣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