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永清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方书画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清,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方书画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赵永清,男,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方书画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90号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清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方书画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永清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焦 洋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