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8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帝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帝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463号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都市名园B座6楼。法定代表人王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东虹、潘盼盼,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帝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意人民陪审员 王大岩人民陪审员 赵倩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