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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会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3380号罪犯宋会增,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晋祠道,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邢东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会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邢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魏波、王坤鹏,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刚、刘海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宋会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宋会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2月25日,罪犯宋会增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会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会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