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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更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722号罪犯卢某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桦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苑某某164476.81元;被告人卢某某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人民币8.4万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某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卢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搜索“”